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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商友善校園反霸凌法令問語答


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責任: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學生如果被霸凌該如何尋求資源?

 

答: 可以透過以下支援尋求協助:
1.向導師、家長反映(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
2.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3.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4.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
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6.其它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傷害他人之
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
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
罰法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附註:

  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2.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學校教育人員如果未依法通報校園霸凌,會有何責任?

 

答:
校長身為教育人員,校園霸凌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以罰鍰,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1大過,教師亦有相關類似規範。


 

校園霸凌個案由誰認定? 學校如何輔導處理?

 

答:
對於學生偏差行為的輔導,由學校成立的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為霸凌個案,啟動學校霸凌防制輔導機制,針對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進行輔導。若霸凌情形嚴重,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屬情節嚴重個案,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

 

 

學校處理霸凌主要人員為何?

 

答:
由學校輔導體系為主體,學務主任、生教(輔)組長、導師或輔導老師是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主要人員,並且適時運用專業輔導資源及警政資源介入協助,輔導小組由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社工、少年隊、雙方家長等人員共同參加。


 

經過學校輔導仍無法改善霸凌學生行為時該如何?

 

答:
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霸凌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


 

如果發生霸凌事件,相關法律事項應向何處諮詢?

 

答:
各縣市教育局(處)納編教育局(處)督學、律師及法界人士,成立「校園暴力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對於學校發生涉及暴力等法律事件,可以提供立即協助與支援。


 

依據專家學者調查校園霸凌最常發生的時間及地點為何?

 

答: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校園霸凌現況調查與改進策略計畫」研究發現,70%的學生認為最常發生校園霸凌的地點是廁所,其次四項依序為教室內(66.6%)、上下學途中(55.8%)、樓梯間(48.7%)、空教室(42.6%)。至於學生認為最常發生校園霸凌的時間,74%認為是下課時,其次四項依序為放學時間(58%)、打掃時間(44.7%)、上課鐘響教師尚未進入教室時(41.6%)、午休(32.2%)。


 

教育部對於防制校園霸凌問題的政策有哪些?

 

答:
為營造友善校園,禁絕霸凌行為,教育部將貫徹落實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及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三項政策措施,以期標本兼治,杜絕校園霸凌行為。


 

何謂校園霸凌疑似個案?

 

答:
學校發生學生偏差行為,經校園霸凌五項要件初步判定無法確認是否為校園霸凌,需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之個案者,即為疑似霸凌個案。


 

校園霸凌五項要件為何?

 

答:
(一)具有欺侮行為。
(二)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三)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四)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五)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學校老師的管教權有哪些?

 

 

答:
1.正向管教。2.一般管教。3.強制措施。4.特殊管教(行政支援、家長參與、帶回管教、請求上級機關協助、高關懷課程)。5.紛爭處理。6.社會合力管教。


 

學校處理校園霸凌流程為何?

 

 

答: 請參閱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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