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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校園霸凌

霸凌事件國內外皆有,不僅是校園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因此,國內外有許多探討與研究,根據資料顯示,學生間的暴力鬥毆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霸凌。挪威學者Olweus(1993, 1999)對霸凌的定義廣為學界採用,他認為霸凌是「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具有故意的傷害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於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本部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ƒ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導師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學校支援協助。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均應送請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該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等或視需要請社工人員、少年隊代表協助。個案經確認為霸凌行為,應列甲級通報,家長依法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向學生及全體教育人員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包含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涉及身心虐待之行為當事人、學校教育人員均訂有規範,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老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而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懲處。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可以向導師、家長反映;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述說。

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具有欺侮行為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ƒ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肢體霸凌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關係霸凌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語言霸凌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網路霸凌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反擊霸凌

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校園霸凌現象面的解釋
(一)追溯加害者(成因)

  • 家庭偏差教養的涵化(社會性)。
  • 「暴力循環論」的反射(心理性)。
  • 校園情境(物理與人為)的縱溺。
  • 偏差同儕學習牽引。
  • 為求自保被迫反擊或參與霸凌集團。
  • 校園外部偏差力量的支持。

(二)發現被害者

  • 低自尊(負向的自我預言)。
  • 孤獨、焦慮、不安全感等負向情緒(自殘)。
  • 易導致對學校產生負向觀感(逃避學習、中輟)。
  • 習得無助感(求助無門)。
  • 創傷羈絆症(對加害者產生認同、依附)。

◎霸凌事件對霸凌者、受凌者及旁觀者所造成的影響如下:


霸凌者

霸凌者「訴諸外在暴力行為來處理自身情緒問題」的模式,未來可能成為發生法律或社會問題的高風險群。

受凌者

要面對各種的心理及社會困境,可能衍生憂鬱、孤立、焦慮、低自尊,以及社會疏離、社會拒絕等現象。為了避免被同儕拒絕或敵意對待,受凌者可能不願承認或隱瞞被霸凌的事實,這使得教師難以及時介入中止,受凌現象於是持續發生。

旁觀者

霸凌事件會讓旁觀者產生如同親身經歷般的身心理感受,獲得的認知就是「力量遠勝公平性」,可能造成旁觀者對社會的冷漠與無情,甚或模仿暴力行為。

 

 

◎霸凌事件處理原則
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在事件發生時,學校應成立防制校園暴力、霸凌專責小組,在做好求證確認工作後。處理原則如下:
(一)一般偏差行為,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並著重學生人權、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
(二)霸凌個案,學校輔導老師、學務處應共同介入,給予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輔導。
(三)如情節嚴重,已有傷害等觸法行為發生,應按現行規定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四)結案與轉介:處理得宜者予以結案;超越學校處理範圍者予以轉介。
(五)追蹤階段:
1.相關人員列入個案認輔。
2.與專業合作,必要時引進社會資源進行協助。

◎教育部已訂定各級學校「校園暴力、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1.舉發機制包含學生(含旁觀者、受凌者)、家長、學校(含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
2.在處理機制上,由學校輔導體系為主體,適時運用專業輔導資源及警政資源介入協助;
3.另各縣市教育局(處)均已設立「校園暴力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納編教育局(處)督學、律師及法界人士,對於學校發生涉及暴力等法律事件立即給予協助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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