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輔導
就業輔導
就業輔導組工作重點在於提供應屆或歷屆學生之職業簡介、就業機會、市場資料、升學資料等活動,使學生「選擇」職業,做好就業「準備」進入職業領域「就業」或「升學」。就業組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包括:
在校生職業指導工作
1.不定期為應屆畢業生辦理各項就業輔導講座或請畢業校友返校談經驗之傳承。
2.開拓畢業生之就業機會,研究有關之就業問題暨關就業輔資料之提供。
3.與各級就業機關之職業聯繫配合
4.受理廠商之求才登記。
5.受理校友返校登記求職,並代為轉介工作。
6.配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安排專家來校專題演講。
7.畢業生就業後追蹤輔導 每年辦理畢業校友升學與就業之實況調查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校外參觀實習實施要點
第一條 為拓廣學生對行業認識,提升技能學習、觀摩及學習商業經營,本校學生得於第三學年作校外參觀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本實習由各科科主任主辦,就業輔導組協辦之。
第二條 舉辦本實習必先經教務處、訓導處同意,並簽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凡獲准參加之指導教師及學生,均給以公(差)假。
第三條 供學生參觀實習之校外機構,應為任課教師或科主任認定其符合各分科教學所需者。實習前任課教師得分發講義預作解說,實習中學生得隨時提出有關問題請求校外機構指導人員為其作答,實習後學生應繳交「校外參觀實習心得報告」。
第四條 前往參觀時每(班)均由申請之科主任或任課老師親自領隊,該科(班)全體學生一律參加,不得藉故規避,如有請假者,請按請假規定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第五條 凡需要參觀校外機構之班級,每班均需依學校印製之參觀申請書暨參觀計畫表逐項詳細填寫不得遺漏,並由任課教師申請科主任簽註意見後,於一星期前向實習輔導處提出,經校長核准後,始由學校出具參觀公函正、副本各一份,正本函送參觀機構,副本發領隊老師,攜帶前往。
第六條 學生參加本實習所需交通工具應自備或自費僱車,所僱車輛及司機應依法令規定並注意行車安全。又行車路上,學生亦應遵守一切交通規則。
第七條 參加本實習之學生應穿校服,遵守秩序、注意禮貌,態度和藹,並隨時注意自己品德表現、身體安全。如有不服從命令或違紀犯規,則報由訓導處議處。
第八條 本實習生對於校外機構所派指導人員應待以師禮,虛心接受其指導,對其講解應詳作筆記。如該機構提供其器材設備任學生實際操作時,應照所學謹慎為之。
第九條 學生在校外機構參觀實習時,應避免妨礙該機構正常業務之進行。除該機構自動所贈紀念品外,不得私自取回任何物品。
第十條 實習輔導處於本實習結束後得以書函等方式答謝校外機構所作懇切指導。
第十一條 各科主任應於本實習結束協調相關教師,詳閱參觀實習心得報告後,與學生作「參觀實習研討會」以為日後改進參考。
第十二條 本實習以當日往返為原則,惟因特殊情況需增加一天時間時,由率隊老師及科主任提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